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五九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
聲請人因
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二二五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第壹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捌玖公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驗後毛重玖點柒零
公克)及安非他命殘渣夾鍊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
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部分固經本署為
不起
訴處分確定,惟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十時二十五分許,
在高雄市○○區○○街○○○號十樓之一
為警查獲扣案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
重0.八九公克)及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後毛重九.七0公克)。
復於八十
八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八時三十分許,在高雄市○○區○○○路○○○巷○○○
號為警查獲扣案之安非他命殘渣夾鍊袋二只,爰請依法依聲請宣告沒收
等情。
三、經查:本件
扣押之海洛因一包(淨重0.八九公克)及安非他命一包(驗後毛重
九.七0公克)分別係屬第一、二級毒品亦即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七年
四月二十三日編號(電腦條碼)000000000號
鑑定通知書及高雄醫學院
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八十九年八月九日編號B0000000號檢驗報告單各一紙
附卷
可稽;夾鍊袋二只殘留有安非他命,亦有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八十
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編號B0000000號檢驗報告單一紙在卷
可參,而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
揆諸首揭之說明,本院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
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 正 雄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許 雅 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