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五九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聲請受刑人
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前犯
贓物罪,經判處
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情。本院
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
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 志 賢
右為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黃 順 命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