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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261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六一О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賭博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 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 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 志 賢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順 命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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