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六二О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聲請單獨
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一八三號),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海洛因(毛重壹公克,驗後淨重零點貳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所載。
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 志 賢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黃 順 命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