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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262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六二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八三號),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安非他命貳包(驗後毛重共零點肆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員警移送被告甲○○持有第二級毒 品安非他命二包(驗後毛重共零點肆柒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情 。 三、經查前揭查扣之物品經送請鑑驗結果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 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單一份在卷可佐是故上開扣押之安非他命二包確屬違禁物無 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 啟 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盧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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