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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263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六三О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 第一三三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公共危險罪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 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威 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雯 琪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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