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263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六三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受刑人甲○○因連續攜帶兇器竊盜及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吳 宏 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文 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