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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80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搶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О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右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 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免予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明 中 法 官 柯 彩 燕 法 官 葉 啟 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盧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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