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О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右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
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免予
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明 中
法 官 柯 彩 燕
法 官 葉 啟 洲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盧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