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一二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二五八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係以:如附件
起訴書
所載
二、
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
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在基隆市○○區○○街○○○
號六樓死亡,有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驗屍體證明書一紙在卷
可稽,
揆諸前
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基峻
右為
正本,係照
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王美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