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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緝字第 12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兵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一二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二五八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如附件起訴所載 二、被告死亡者,法院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 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在基隆市○○區○○街○○○ 號六樓死亡,有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一紙在卷可稽揆諸前 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基峻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美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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