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二七號
聲 請 人 黃陽明
即甲○○
右列被告因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決定書
聲請人欄、主文欄、理由欄有關聲請人甲○○之記載,均更正為聲請人黃陽
明(即甲○○)。
理 由
原決定書
所載之聲請人甲○○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改名為黃陽明,有戶籍
謄本一份附卷
可稽,爰就此不影響決定書本旨之事項,以
裁定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悅 璇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 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