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慧錚
律師
吳建勛
游雪莉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貳月陸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涉犯運輸
第一級毒品罪嫌,犯
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或
無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執行羈押,並先後
於八十九年六月六日、同年八月六日、同年十月六日及同年十二月六日延長羈押
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
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
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
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 裕 斗
法 官 蔡 國 卿
法 官 曾 淑 娟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恩 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