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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重訴字第 1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慧錚律師         吳建勛         游雪莉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貳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涉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犯 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執行羈押,並先後 於八十九年六月六日、同年八月六日、同年十月六日及同年十二月六日延長羈押 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 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 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 裕 斗 法 官 蔡 國 卿 法 官 曾 淑 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恩 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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