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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重訴字第 1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盜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盜匪等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 文 乙○○自民國捌拾玖年拾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乙○○因盜匪等案件,經甲○認為所犯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同法第二百七十 七條第一項等罪罪嫌重大,且所犯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之罪嫌係最 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再被告有逃亡之虞,並有反覆實施刑法第三 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犯行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 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等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三 月十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六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復於同年八月十日起再延 長羈押二月。 二、茲甲○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 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 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三 友 法 官 施 柏 宏 法 官 陳 威 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雯 琪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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