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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重訴字第 2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四號   公 訴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楊焜義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壹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殺人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執行羈押。 並分別自同年七月七日、九月七日起各延押一次。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 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凃 裕 斗 法 官 李 璧 君 法 官 蔡 國 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 靜 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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