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六號
公 訴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
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自民國玖拾年壹月拾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乙○○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為死刑或
無期徒
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
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
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
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
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斗
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李璧君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李忠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