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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重訴字第 2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六號   公 訴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自民國玖拾年壹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乙○○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為死刑或無期徒 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 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 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 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斗 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李璧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忠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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