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孫嘉男
鍾武雄
右列被告因毐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聲請具保停止
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查被告甲○因毐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所犯為
最重本
刑為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嫌,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
第三款規定,
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
具
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淑 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馮 欽 鳳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