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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重訴字第 2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孫嘉男         鍾武雄 右列被告因毐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查被告甲○因毐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所犯為最重本 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 第三款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 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淑 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馮 欽 鳳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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