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楊申田
律師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辨護人 彭詩雯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甲○○均自民國玖拾年壹月拾參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乙○○、甲○○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販賣
第二級毒品罪罪嫌重大,且所涉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
上
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
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九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
月,
復於同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
期間,即將屆滿,其等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應自九十年一月十三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
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三 友
法 官 施 柏 宏
法 官 陳 威 龍
右
正本証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 雯 琪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