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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重訴字第 4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周村來         周元培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壹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執行羈押, 並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 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 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宋 明 中 法 官 涂 裕 洪 法 官 古 振 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馮 欽 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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