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蘇盈貴
洪士宏
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月伍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
殺人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執行羈押
。
二、茲本院以羈押
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
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宋 明 中
法 官 簡 志 瑩
法 官 古 振 暉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馮 欽 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