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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重訴字第 5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羈押 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 十八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 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 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明 中 法 官 簡 志 瑩 法 官 古 振 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馮 欽 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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