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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重訴字第 6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О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徐豐明   選任辯護人 陳慧博   選任辯護人 郭季榮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貳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殺人罪嫌重大,且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 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十二月六日延長 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 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 、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嘉 興 法 官 劉 建 利 法 官 施 柏 宏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 秋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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