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О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徐豐明
選任辯護人 陳慧博
選任辯護人 郭季榮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貳月陸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
殺人罪嫌重大,且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
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
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
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十二月六日延長
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
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
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
、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嘉 興
法 官 劉 建 利
法 官 施 柏 宏
右
正本証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邱 秋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