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蔡進清
被 告 丙○○
指定辯護人 本院
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丙○○均自民國玖拾年壹月拾叁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
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
年十月十三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
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
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三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
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宋 明 中
法 官 涂 裕 洪
法 官 古 振 暉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馮 欽 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