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蔡進清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聲請具保停止
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所犯
最重
本刑五年以上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
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
第三款規定,
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
具
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宋 明 中
法 官涂 裕 洪
法 官 古 振 暉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馮 欽 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