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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重訴字第 6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蔡進清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所犯最重 本刑五年以上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 第三款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 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宋 明 中 法 官涂 裕 洪 法 官 古 振 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馮 欽 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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