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唐治民
蔡祥銘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壹月貳拾肆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五條第一項
意圖販賣而
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二項意圖販賣而持有
第二
級毒品罪以及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第七條第四項未經許可持有第一項所列之槍
砲彈藥罪等罪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規
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
期間,即將屆滿,其等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應自九十年一月二十四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
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三 友
法 官 施 柏 宏
法 官 陳 威 龍
右
正本証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 雯 琪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