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二號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單文程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十二號),
聲請具保停止
羈押,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共同
殺人罪嫌重大,有
勾串共犯
或証人
之虞,且所犯為死刑、
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並
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
予以羈押
。
二、聲請意旨引用如附件聲請書。
三、查被告甲○○與另二名共犯共同殺人之罪嫌仍屬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
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所請
具保停止羈
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 國 卿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邱 靜 銘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