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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重訴字第 7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二號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單文程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十二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共同殺人罪嫌重大,有勾串共犯 或証人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 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予以羈押 。 二、聲請意旨引用如附件聲請書。 三、查被告甲○○與另二名共犯共同殺人之罪嫌仍屬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 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 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 國 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 靜 銘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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