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尤中瑛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單文程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吳文豐
右列被告等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甲○○、丙○○均自民國玖拾年壹月貳拾柒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乙○○、甲○○、丙○○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
殺人罪嫌重大,所犯
為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執行羈
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
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
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凃 裕 斗
法 官 曾 淑 娟
法 官 蔡 國 卿
右
正本証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邱 靜 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