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重訴字第 7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盜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盜匪等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 文 乙○○自民國玖拾年貳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乙○○因盜匪等案件,經甲○認為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罪嫌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執行羈押。 二、茲甲○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 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三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 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宋 明 中 法 官 李 淑 惠 法 官 簡 志 瑩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宜 正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