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盜匪等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 文
乙○○自民國玖拾年貳月參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乙○○因盜匪等案件,經甲○認為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
罪嫌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執行羈押。
二、茲甲○以羈押
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
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三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
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宋 明 中
法 官 李 淑 惠
法 官 簡 志 瑩
右
正本証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 宜 正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