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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重訴字第 7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顏宏斌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三二○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查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違反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四項及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等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所 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 被告聲請意旨稱:並無上開所指犯罪事實及其岳父病情加劇,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均核於法不合,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基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美玲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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