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七號
聲 請 人 甲○○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黃奉彬
選任辯護人 張賡堯
選任辯護人 戴國石
聲 請 人 乙○○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蔡錫欽
選任辯護人 許登科
聲 請 人 李台川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黃奉彬
右聲請人因被告涉犯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停止
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提出新台幣壹佰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乙○○提出新台幣貳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李台川提出新台幣貳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本件被告甲○○、乙○○、李台川等三人前經本院執行羈押在案。茲聲請人以被告之
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均符合規定,准予被告於各提出如主文所示之保證書或保
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三 友
法 官 劉 建 利
法 官 施 柏 宏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邱 秋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