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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重訴字第 7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七號   聲 請 人 甲○○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黃奉彬   選任辯護人 張賡堯   選任辯護人 戴國石   聲 請 人 乙○○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蔡錫欽   選任辯護人 許登科   聲 請 人 李台川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黃奉彬 右聲請人因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提出新台幣壹佰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乙○○提出新台幣貳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李台川提出新台幣貳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本件被告甲○○、乙○○、李台川等三人前經本院執行羈押在案。茲聲請人以被告之 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均符合規定,准予被告於各提出如主文所示之保證書或保 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三 友 法 官 劉 建 利 法 官 施 柏 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 秋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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