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О六號
原 告 甲○○
訴訟
代理人 陳文卿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周玉群
法 官 沈建興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琬玲
中 華 民 國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