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三О號
原 告 戊○○
訴訟
代理人 林復華
吳文豐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丁○○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劉建利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生輝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