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七三號
原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盧美惠
被 告 乙○○○研科技影音聯盟鳳山店
法定代理人 陳淑貞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九0號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略稱: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四十萬元。
原告陳述略稱:如附件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聲明及陳述: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
揆諸首揭說明,
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 正 雄
右為
正本,係照
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許 雅 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