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八一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鐘雄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案件(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八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
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宋 明 中
法 官 柯 彩 燕
法 官 涂 裕 洪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 麗 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