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附民字第 41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婚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一О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九八三號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 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洪榮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中旗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