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二八號
原 告 上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進全
代 理 人 許進成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八九號
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略稱: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六十五萬元,及自交貨日起算
按年利率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約新臺幣十二萬元。
原告陳述略稱:如附件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聲明及陳述: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
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
,自應
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 正 雄
右為
正本,係照
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許 雅 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