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三九號
原 告 甲○○
戊○○
乙○○
丁○○
陳建良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自字第八三號
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根據
首揭說明,原告之訴
,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碩垣
右為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
訴狀。
書記官 顏平國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