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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附民字第 54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四一號   原   告 丙○○         乙○○○         丁○○         戊○○   兼右二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吉雄律師         陳雅娟   被   告 己○○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趙家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董明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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