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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附民字第 56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六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明中                       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柯彩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真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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