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六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明中
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柯彩燕
右為
正本,係照
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楊真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