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八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工藝博物館
兼右法定
代理人 丙○○
右列被告等因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四四號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
(一)、訴之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萬元,及自
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其陳述如附件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
首
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自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右為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
訴狀。
書記官 黃國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