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九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等因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三四七號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其陳述略如附件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聲明:被告二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及丙○○被訴妨害婚姻一案,業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三
四七號刑事判決
諭知被告甲○○及丙○○均無罪在案,根據
首揭說明,原告之訴
,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怡諄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陳福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