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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附民字第 59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婚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九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等因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三四七號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其陳述略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所載。 二、被告聲明:被告二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及丙○○被訴妨害婚姻一案,業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三 四七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甲○○及丙○○均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 ,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怡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福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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