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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附民字第 59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九五號   原   告 好朋友電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盧美惠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五二八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 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 國 卿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書記官 邱 靜 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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