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九五號
原 告 好朋友電影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盧美惠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五二八號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附帶民事
起訴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
首揭說明,
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 國 卿
右為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
訴狀。
書記官 邱 靜 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