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九九號
原 告 甲○○○○旦喜股份有限公司(Aufred Dunhill Limited)
設英國倫敦聖詹
代 表 人 RICHARD
設瑞士日內瓦摩
代 表 人 Richard
Albert
兼 右二人
訴訟
代理人 曹志仁
律師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邱基峻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美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