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О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八八八號
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六萬六千八百元。
二、陳述:引用刑事卷證及陳述。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引用刑事卷證及陳述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根據
首揭說明,原告之訴
,自應
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陳淑卿
右為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
訴狀。
書記官 陳朝宗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