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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附民字第 62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二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三四三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陳述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 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 志 賢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書記官 黃 順 命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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