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二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三四三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事實陳述如附件
起訴書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
首揭說明,原告之
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 志 賢
右為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
訴狀。
書記官 黃 順 命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