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三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吳宏榮
法 官 李麗珠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掌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