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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附民字第 68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殺人未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八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八一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 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家光                         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洪榮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定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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