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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附民字第 69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九一號   原   告 乙○○   原   告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戊○○   被   告 己○○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一四六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理由陳述均如附件起訴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丁○○、甲○○、戊○○、己○○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 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 ,一併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志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簡鴻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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