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О四號
原 告 乙○○
訴訟
代理人 謝秋蘭
律師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八九九號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
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洪榮家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定家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