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一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劉建利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介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