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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附民字第 71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一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劉建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介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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