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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附民字第 71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一九號   原   告 旗美預拌混泥土有限公司         設高雄縣美濃鎮   法定代理人 陳素貞   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宋 明 中                      法 官 涂 裕 洪                      法 官 簡 志 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宜 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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