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一九號
原 告 旗美預拌混泥土有限公司
設高雄縣美濃鎮
法定
代理人 陳素貞
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
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業務
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宋 明 中
法 官 涂 裕 洪
法 官 簡 志 瑩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宜 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