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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附民字第 72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二О號   原 告 甲○○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因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五一五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權利金新臺幣陸拾萬元、給付原告丙○○權利金新臺幣參 拾伍萬元,並自簽約日起至執行終了之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 二、陳述:詳如附件起訴狀。 乙、被告方面:無任何聲明或陳述可供記載,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是依上開說明,原告之 訴即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傑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豐富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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