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二О號
原 告 甲○○
丙○○
被 告 乙○○
右
當事人間因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五一五號
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權利金新臺幣陸拾萬元、給付原告丙○○權利金新臺幣參
拾伍萬元,並自簽約日起至執行終了之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
宣告。
二、陳述:詳如附件
起訴狀。
乙、被告方面:無任何聲明或陳述可供記載,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是依上開說明,原告之
訴即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傑民
右為
正本,係照
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林豐富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